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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83816号“能电达 NENG DIAN 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02:10关于第68183816号“能电达 NENG DIAN D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333号
申请人:山东诺铭运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83816号“能电达 NENG DIAN 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770444号图形商标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第64323722号“NUBIGON及图”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82544号“能链及图”商标、第1137401号“NONESUCH及图”商标、第67443355号“NONESUCH及图”商标、第22049153号“N”商标、第28483226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