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591541号“原味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01: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899号
申请人:佛山市原味园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中博汇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91541号“原味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570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食用干银耳;干茶树菇;干姬菇;干的松露;干制竹荪;食用干黑木耳;干羊肚菌;干香菇;干牛肝菌;干平菇”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蔬菜”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蔬菜汤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文字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原味园 商标 佛山市原味园餐饮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8183816号“能电达 NENG DIAN 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