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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913938号“HTPP”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03: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523号
申请人:神通海绵城市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上海深海宏添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集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3日对第12913938号“HTP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htpp”是聚丙烯排水管商品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抢注的商品通用名称。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一贯具有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网络搜索结果截图;被申请人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被申请人产品介绍、参加展会、宣传画册、产品包装照片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雨水管、非金属水管、非金属分岔管、非金属硬管(建筑用)、非金属排水管、非金属压力水管、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非金属管、建筑用塑料管、铝塑复合管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一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由文字“HTPP”构成,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属于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亦不足以证明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质量等特点,或缺乏显著特征。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HTPP 商标 神通海绵城市科技(江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