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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627209号“美珑美利 Millenari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04:21关于第58627209号“美珑美利 Millenari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921号
申请人:阳江市美珑美利刀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时代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27209号“美珑美利 Millenar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为了发展自我品牌而独创的,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获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49018号“ron Millonar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造成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申请的“美珑美利 Millenarie及图”商标总列表;“美珑美利 Millenarie及图”商标品牌专门店照片;京东“美珑美利 Millenarie及图”商标品牌专卖网店相关截图;“美珑美利”关联微信公众号相关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胃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