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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561935号“NV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04: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629号
申请人:河南良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霖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561935号“NV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商标的防御性注册,申请人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申请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0912群组、0920群组、0921群组上的商品,即“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纤维光缆;光缆;手机用USB线;电子锁;眼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广泛使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已具备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77402号“NV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922926号“NVV MENWA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100674号“NVV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079963号“NVV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932372号“NU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45207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6890695号“NV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4989325号“NVV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天猫线上销售截图、购销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引证商标二在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三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稳压电源;电开关;电动调节装置”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由由我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电子防盗装置;信号灯;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眼镜;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引证商标七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七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和宣告无效,故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纤维光缆;光缆;手机用USB线;电子锁;眼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放弃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NVV”,与引证商标五“NUV”、引证商标六识别部分“NUV”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打印机和复印机用未填充的鼓粉盒;热敏打印机;电脑打印机;电脑专用包;平板电脑专用支架;商品电子标签;手提电脑;条形码打印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文件打印机;打印机和复印机用未填充的墨盒;扬声器音箱;耳机;超高清电视机;计数器;显示数字用电子显示屏;照相机用三脚架;智能手机;网络通信设备;手机壳;手机专用支架;照相机(摄影)”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放映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六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圆插头连接器;电源插座;照明开关;电池充电器;蓄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圆插头连接器;电源插座;照明开关;电池充电器;蓄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打印机和复印机用未填充的鼓粉盒;热敏打印机;电脑打印机;电脑专用包;平板电脑专用支架;商品电子标签;手提电脑;条形码打印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文件打印机;打印机和复印机用未填充的墨盒;扬声器音箱;耳机;超高清电视机;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纤维光缆;光缆;手机用USB线;电子锁;眼镜;计数器;显示数字用电子显示屏;照相机用三脚架;智能手机;网络通信设备;手机壳;手机专用支架;照相机(摄影)”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贾玉竹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NVV 商标 河南良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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