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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42160号“SEMITR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05: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715号
申请人:苏州赛美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创新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42160号“SEMITR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92015号“SEMIK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81059号“SEMIK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981688号“SEMIK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105206号“SEMIK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105208号“SEMIK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616760A号“SEMIK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938372号“SEIT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0626252号“SEMIST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三极管;二极管”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用于调节、测量和/或控制电力的电子装置;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SEMITRON 商标 苏州赛美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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