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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86695号“EDIES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05: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900号
申请人:南京南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荟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86695号“EDIES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89845号“EDIES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明显恶意,申请人已提交引证商标的异议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书、产品销售合同、发票、报关单及产品照片、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和申请人存在业务关系或其他关系证明、引证商标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文字“EDIESEL”可译为乙醇柴油,其中文字“DIESEL”译为柴油、柴油机等,使用在发动机燃油喷射系统等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申辩意见: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并未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已连续使用了十年,相关公众已知晓,能够区分商品来源,具有显著性。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中并无“EDIESEL”词汇、作品登记证书、在先商标注册信息、销售合同、发票、报关单及产品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EDIESEL”可译为乙醇柴油,其中文字“DIESEL”译为柴油、柴油机等,使用在发动机燃油喷射系统等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EDIESEL及图 商标 南京南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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