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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05982号“谷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05: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006号
申请人:山东禹王生态食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05982号“谷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3484748号“谷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饲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植物种子;新鲜蔬菜;新鲜水果;活动物;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谷(谷类);未加工木材;自然花;农业用种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案件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谷王”用于植物种子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并据此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在饲料商品上的删减申请已被我局予以核准;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3年6月6日的第184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予以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谷王”用于指定的植物种子、农业用种子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谷王 商标 山东禹王生态食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