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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968443号“天阙科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06: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18278号重审第0000005170号
申请人: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18278号《关于第53968443号“天阙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665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9921776号“天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在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品上被公告撤销,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重审时,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天阙科技 商标 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