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039993号“北斗文创 2022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06:37关于第68039993号“北斗文创 2022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119号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39993号“北斗文创 202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73389号“北斗梦创 BEIDOU DRE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036244号“北斗智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23299号“北斗车联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324768号“北斗宇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079239号“北斗易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四、五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北斗文创”与引证商标三的构成文字“北斗车联网”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软件即服务(SaaS);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分析”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北斗文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四、五的撤销决定结果及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复审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