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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51290号“USAP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07: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938号
申请人:优赛普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51290号“USA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亦为申请人字号,其经过长期使用已成为知名品牌,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其他读音和含义,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申请人的“USA PRO”商标已在美国提出注册申请,若注册完成会提交相关材料;第25468332号“USA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第47035507号“USAPRO”商标、第60511419号“USA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我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均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故前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USAPRO”中“USA”是美利坚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的英文简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能形成区别于该国名的其他含义,同时,将含有该词汇的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背包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人亦尚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相同商标在第18类商品上已在美国获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USAPRO 商标 优赛普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