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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60402号“SAFETUR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06: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411号
申请人:上海青岭体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60402号“SAFETUR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其他含义,使用在人工草皮、铺设在娱乐场所的人工草皮、人工草坪商品上不缺乏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使用在除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SAFETURF”文字含义为安全的草皮,以此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7类人工草皮、铺设在娱乐场所的人工草皮、人工草坪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地毯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获得了显著性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SAFETURF 商标 上海青岭体育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