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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79007号“NV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13: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654号
申请人:河南良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霖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79007号“NV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0920群组、0921群组上的商品,即“电子锁;眼镜”两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商标的防御性注册,申请人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16079963号“NVV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977402号“NV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890695号“NV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932372号“NU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5207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4989325号“NVV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402309号“南洋有為N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简介、产品销售协议、京东及天猫线上销售截图、检验报告、购销合同、发票、域外注册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稳压电源;电开关;电动调节装置”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由由我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电子防盗装置;信号灯;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眼镜;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0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和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三异议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七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电子锁;眼镜”两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放弃的两项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NVV”,与引证商标四“NUV”、引证商标五识别部分“NUV”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打印机和复印机用未填充的鼓粉盒;热敏打印机;电脑打印机;电脑专用包;平板电脑专用支架;商品电子标签;手提电脑;条形码打印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文件打印机;打印机和复印机用未填充的墨盒;扬声器音箱;耳机;计数器;显示数字用电子显示屏;照相机用三脚架;智能手机;网络通信设备;手机壳;手机专用支架;照相机(摄影);超高清电视机”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放映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五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纤维光缆;光缆;手机用USB线;圆插头连接器;电源插座;照明开关”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纤维光缆;光缆;手机用USB线;圆插头连接器;电源插座;照明开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打印机和复印机用未填充的鼓粉盒;热敏打印机;电脑打印机;电脑专用包;平板电脑专用支架;商品电子标签;手提电脑;条形码打印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文件打印机;打印机和复印机用未填充的墨盒;扬声器音箱;耳机;电子锁;眼镜;计数器;显示数字用电子显示屏;照相机用三脚架;智能手机;网络通信设备;手机壳;手机专用支架;照相机(摄影);超高清电视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贾玉竹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NVV 商标 河南良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