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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22582号“振威将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13: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548号
申请人:深圳市长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22582号“振威将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振威将军”并未列入我国英烈名册,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在先在第33类商品上驳回理由并未涉及不良影响条款。申请人在第32类“振威将军”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产品检验报告、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振威将军”组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振威将军 商标 深圳市长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