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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90472号“菜字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14: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486号
申请人:驿汇云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90472号“菜字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2604号“菜 都市菜园 URBAN VEGETABLE GARDEN及图”商标、第18755163号“掌上菜 菜及图”商标、第15541685号“菜记 CAIJI及图”商标、第15541687号“菜记 CAIJI及图”商标、第31820698号“菜氏及图”商标、第9852219号“菜 都宝菜园 DUBAO VEGETABLE GARDEN及图”商标、第66547304号“菜及图”商标、第66534253号“菜及图”商标、第66323943号“菜及图”商标、第66311641号“菜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七至十已被驳回,请求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经营场所照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七至十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至十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面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果汁;面条”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菜字号”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引证商标六尚处在宽展期内,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六作为在先权利进行比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菜字号 商标 驿汇云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