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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86662号“A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16: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537号
申请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86662号“A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25810号“AUTO PARTS UNITED A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513668号“A&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认读字母“AU”,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运载工具用制动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汽车、运载工具内装饰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商标仅由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