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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529334号“塞小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17: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047号
申请人:宁夏清穆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29334号“塞小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渊源,汉字“塞小北”采用艺术字的设计,并不属于汉字的不规范书写,不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方案、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的文字“塞”为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塞小北及图 商标 宁夏清穆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