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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12405号“RayData DM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18:04关于第66612405号“RayData DM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863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12405号“RayData D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22666667号“DMS及图”商标、第63899631号“COVER THE EARTH SWP及图”商标、第13334203号“DMS Dynamic Mystery Shopping”商标、第12777734号“定美社 DM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荣誉证书、申请商标介绍及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均包含显著识别字母“DMS”,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辅助、商业数据分析、通过计算机数据库进行市场研究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辅助、商业数据分析、通过计算机数据库进行市场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RayData DMS 商标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