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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13277号“拱北齿留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18: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418号
申请人:吕烈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13277号“拱北齿留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完全是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来申请的,应当对申请商标予以支持和保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4618号“拱北伙工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消费者推荐的美食店铺、驳回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拱北齿留香”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拱北伙工殿”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餐厅等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