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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0391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23:55关于第6520391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903号
申请人:厦门瑞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维正知识产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039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195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718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7913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届满后其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芯片(集成电路);安全头盔”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芯片(集成电路);安全头盔”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省心家 商标 厦门瑞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