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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84813号“省心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24: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952号
申请人:快支(北京)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省心家(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84813号“省心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四川万晟省心家政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1年11月01日申请在先的第60243699号“省心家政”商标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43699号“省心家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省心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并据此向申请人发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针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提交以下申辩意见: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固定、唯一的联系。3、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省心家”构成,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务服务等复审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省心家 商标 快支(北京)软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