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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39484号“德洋DEY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24:48关于第65739484号“德洋DEY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669号
申请人:大连德洋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39484号“德洋DE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设计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539383号“佰原昇及图”商标、第7116743号“光达融通及图”商标、第58978274号“航都控股HDDH及图”商标、第21329289号图形商标、第11722206号“国昊电力及图”商标、第10517857号图形商标、第11831966号图形商标、第5548857号“晶都JINGD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推广,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以及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本案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系列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仅仅因为在先存在就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有违商标法的立法精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系列引证商标详情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八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八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各自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相互区分,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一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六、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一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六、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六、七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六、七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测量仪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半导体一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仪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德洋DEYANG及图 商标 大连德洋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