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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59139号“CASUAL M6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29:55关于第65459139号“CASUAL M65”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422号
申请人:曹岳云 委托代理人:河北和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59139号“CASUAL M6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77327号“M65.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82589号“CASU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151992号“M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235277号“CAS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整体外观以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为申请人企业名下商标,申请人已提供《商标共存协议》,其不再构成申请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经查,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收据、产品图片、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协议》显示,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与驳回通知书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四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CASUAL M65”与引证商标一“M65.com”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作服;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作品登记证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CASUAL M65 商标 曹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