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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515626号“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30:0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29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日写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15626号“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563号决定,于2022年9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注册人于2019年2月25日至2022年2月24日期间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矫形带”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为长期使用的有效商标。复审商标经过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已经享有较高知名度。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产品包装图片;购销合同;转账记录;发票。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其上述证据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被撤销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的腰部固定器证据;被申请人与武汉博奥世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关联人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子宫注射器;电热敷布(外科);矫形带;矫形用物品;外科用弹力袜;腹带;医用冰袋;人造外科移植物;避孕套”商品上。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与武汉博奥世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020年6月、2021年9月签订的《购销合同》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n及图”,产品为医疗仪器器械即颈部护具、肩部护具、腰椎固定带等。另外,双方的银行付款凭证显示的日期在三年指定期间内,2019年5月、2020年6月、2021年9月被申请人开具给武汉博奥世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发票显示的产品名称为医疗仪器器械*颈部护具、肩部护具、腰椎固定带等。被申请人提交的护具、固定带等产品图片显示有复审商标“n及图”。鉴于颈部护具、肩部护具、腰椎固定带等商品一般属于矫形带、矫形用物品,故复审商标在颈部护具、肩部护具、腰椎固定带等商品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在矫形带、矫形用物品商品上的使用。故,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2月25日至2022年2月24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矫形带;矫形用物品”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子宫注射器;电热敷布(外科);外科用弹力袜;腹带”商品与其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矫形带;矫形用物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均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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