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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394279号“小央视频 世界汇于掌心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30:22关于第37394279号“小央视频 世界汇于掌心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670号
申请人:小央视频(广东)中心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2791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央视”作为原异议人简称,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3071585号“央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71542号“央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71932号“央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71582号“央视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546711号“央视国际视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564800号“央视商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564787号“央视微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3186204号“央视新闻移动 NEW CCT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3493311号“央视网 CCTV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3493442号“央视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0347409号“央视财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1425907号“央视动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1424919号“央视动画 CCTV ANIM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央视”商标构成电视播放服务上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央视”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原异议人的利益。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字号“央视”构成实质性近似,指定使用服务具有较强关联性,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注册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异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品质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原异议人简介;2、原异议人注册商标信息;3、相关报道、访问量统计;4、相关裁定、决定书;5、申请人公司信息打印件。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小央视频 世界汇于掌心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会计;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35类“报刊剪贴;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第38类“电视会议;无线电广播”等、第41类“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录像带发行”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服务领域及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三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服务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央视”,整体未形成新的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原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公众混淆。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号的保护,不存在商标的抄袭、模仿和恶意抢注。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异议商标使用证据、证书及资料。
申请人逾期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为客户制作广告宣传片并投放平台展播;工作服定制;制作视频;作品登记证书等。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4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广告编辑、制作和传播;寻找赞助;市场营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原异议人向我局提起异议申请。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四至十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会议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41类摄影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七已在驳回复审程序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三现均为原异议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审理本案。因引证商标九至十三申请时间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时间,初步审定时间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时间,故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主张,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首先,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商标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被异议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汉字“小央视频”与引证商标五、六、八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八至十三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八至十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源于原异议人或与原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关系,进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八至十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鉴于原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各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了原异议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原异议人所从事的播放电视节目等经营项目不属于类似的服务项目,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原异议人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本案尚不足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原异议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原异议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原异议人为我国重要的主流媒体之一,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举足轻重的地位。“央视”为其简称,经原异议人的长期使用,已获得极高的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申请人将与该媒体简称极为近似的“小央视频”作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申请注册,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被异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此外,并无充分证明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另,鉴于前述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同时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故对于原异议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小央视频 世界汇于掌心及图 商标 小央视频(广东)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