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019054号“登峰印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33: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891号
申请人:张美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19054号“登峰印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65199036号“登峰 NOUVELLE”商标、第47785594号“登峯”商标、第43279473号“登峰 DFE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中文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