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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940480号“糖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33: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123号
申请人:佛山市糖匠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40480号“糖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92828号“糖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372041号“PINKL. 糖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一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糖匠”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识别部分“糖匠”相同,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活动房屋出租;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馆;外卖餐厅服务;流动饮食供应;外卖餐馆;餐厅服务;自动餐厅”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咖啡馆;餐馆;外卖餐厅服务;流动饮食供应;外卖餐馆;餐厅服务;自动餐厅”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馆;餐馆;外卖餐厅服务;流动饮食供应;外卖餐馆;餐厅服务;自动餐厅”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糖匠 商标 佛山市糖匠餐饮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