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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45724号“两河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33: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599号
申请人: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45724号“两河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水电站项目“两河口水电站”,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具备强烈的可识别性和显著性,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两河口镇的百度百科;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明及各媒体对两河口水电站的报道;类似商标注册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由纯文字“两河口”构成,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9月01日
信息标签:两河口 商标 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