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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78141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34:03关于第6878141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347号
申请人:东莞市飞悦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神州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814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16553号“发典”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发典 商标 东莞市飞悦美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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