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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43363号“爱淇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35: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075号
申请人:爱淇淋食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43363号“爱淇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88863号“爱7冰淇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含义、呼叫发音、以及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并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大量宣传使用已取得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已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冰淇淋的介绍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沙冰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未提交的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爱淇淋 商标 爱淇淋食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