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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972679号“天阙科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36: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18289号重审第0000005194号
申请人: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18289号《关于第53972679号“天阙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66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导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知,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第9921788号“天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9921790号“天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公告撤销,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重审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诉讼期间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导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继续驳回。本案重审时复审商品为:教学;摄影;翻译;演出;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娱乐服务;培训;教育。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天阙科技 商标 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