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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796332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36:18关于第24796332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447号
申请人:东莞市昌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典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鼎禾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百骏企业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08日对第247963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5年2月2日创作完成对“鼎”的艺术设计,并于2015年6月18日获得作品登记证书。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明显晚于申请人的著作权权利的产生之日,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信息;申请人营业执照、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创作于2013年1月,是由被申请人商号“鼎禾盛”引发的创意,于2018年3月26日获得作品登记证书。被申请人从未接触到申请人所提作品,争议商标与其作品具有明显区分,且版权与商标权不同。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企业部分资质证书;争议商标使用证据;部分合同及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争议商标主要使用在餐饮产品及其包装,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关于争议商标在第33类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且其使用情况与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并无任何关联。被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申请人仅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并无任何在先发表证明等证据,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作品在构图细节等方面有所不同,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鼎禾盛 商标 东莞市昌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