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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27765号“小球风扇 智能生活小球风扇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41:31关于第66527765号“小球风扇 智能生活小球风扇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625号
申请人:宁波奔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顺盛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27765号“小球风扇 智能生活小球风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76544号“PELL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790609号“SMALL B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整体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有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PELLET”、引证商标二“SMALL BALL”均可译为“小球”,故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小球”与引证商标一“PELLET”、引证商标二“SMALL BALL”的含义相对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风扇(空气调节);个人用电风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用干衣机;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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