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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71572号“ES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42: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553号
申请人:益世科(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71572号“ES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962335号“ES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部分商品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经生效。第62854194号“ESCCO ECG NIBP SPO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用器械和工具;医用DNA及RNA测试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缝合材料、假肢、腹带”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ESCO 商标 益世科(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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