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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76765号“中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46: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005号
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薇风信息咨询服务部 委托代理人:天津信诚万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76765号“中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297825号“中亨”商标、第11189557号“中亨国际”商标、第14671736号“中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二、三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止于2022年4月13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三经撤销程序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无效已满一年,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中亨”二字,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中亨 商标 长沙市开福区薇风信息咨询服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