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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8770号“MOMENT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50:26关于国际注册第1668770号“MOMENT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916号
申请人(申请商标受让人):Momenti, Inc. 申请人:LEE, CHUL WOO)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8770号“MOMENT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16404号“商店MOMENTIN741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045103号“MOMEN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849325号“MOMENT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200589号“玛缇MO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670477号“LIFE OF MO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8044019号“M MO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6653413号“MO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五至七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Momenti, Inc.,即本案申请人。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五至七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英文部分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 商标 LEE CHUL W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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