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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43023号“JINGC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50: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325号
申请人:东莞市精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43023号“JINGC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99941号“精彩 jingcai及图”商标、第17328213号“静彩 JNGCAI及图”商标、第18708008号“净彩 JING CAI及图”商标、第22024510号“JING CAI及图”商标、第38306563号“井彩JINGCAI”商标、第3528147号“JINCAI及图”商标、第27814074号“JiNGPAi”商标、第56786845号“京红彩 JINGHCAI及图”商标、第28327112号“JINGKAI”商标、第46826430号“鲸牌互连 JiNG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及呼叫方式等方面区分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九、十在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寻找赞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JINGCAI”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认读部分“ jingcai”、引证商标二独立认读部分“JNGCAI”、引证商标三、四、五独立认读部分“JING CAI”、引证商标六主要认读部分“JINCAI”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JINGCAI 商标 东莞市精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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