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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855714号“天美姬TMJ”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51:4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084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希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对第45855714号“天美姬TMJ”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9971519号“天美天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877312号“天美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665856号“天美工作室群 TI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天美工作室群(英文名:TiMi Studio Group)是申请人旗下负责研发精品移动游戏的工作室群,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对“天美工作室群”所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同时,争议商标亦是对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的“天美”系列商标的抢注。
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亦会使公众误认,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等。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档案;
2、用于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相关材料;
3、相关在先行政决定等材料;
4、与争议商标的申请人有关的相关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20年4月27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商标异议程序后于2022年7月14日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的所有人为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两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尚处于驳回复审未审结状态,但该引证商标的状态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汉字“天美姬”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天美天选”、“天美云”文字相比较,均包含了“天美”,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相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进行审理。此外,鉴于申请人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在先商品化权益并非《商标法》法定的在先权益,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享有的在先权利之无效宣告理由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此外,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嵇苏庆
徐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天美姬TMJ 商标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