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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305634号“礼信堂”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58:5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24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八方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305634号“礼信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553号决定,于2022年8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注册人及被授权人于2018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期间在茶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重要商标,已经在相关领域投入实际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企业资质证书;2、品牌使用授权书;3、商品实物照片;4、产品订购合同;5、门店图片;6、网络店铺信息;7、大众点评、京东、淘宝店铺信息;8、推广宣传材料;9、相关判决书。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包含于前述提交的证据中,不再赘述。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3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糖;糕点;谷类制品;调味品;面条;佐料(调味品);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蜂蜜;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2月27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可证明其许可四川信和永邦贸易有限公司、青羊区礼信堂食品店、武侯区禹俊兰食品店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商标权利期限届满日止使用本案复审商标。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签订的《产品委托加工合同书》、销售单、仓库验收入库单显示的产品为黑苦荞茶等茶叶类产品、柠檬冻冻糖、调料、火锅底料、麻饼、小麻花等,产品名称为本案复审商标“礼信堂”,申请人提交的银行电子回单可与上述证据之间相互佐证。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实物照片显示的商品为麻饼、小麻花、狗屎糖、火锅底料、调味料等,显示的标识为复审商标“礼信堂”。申请人门店图片显示的标识为复审商标“礼信堂”。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茶、糖、糕点、调味品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佐料(调味品)、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其核定使用的糕点、调味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均可予以维持。
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无复审商标在面条等其余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期间在面条等其余商品上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糖;糕点;调味品;佐料(调味品);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