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626044号“JB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59: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070号
申请人:深圳市巨搏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26044号“J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18422号“J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699598号“精标玉 j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022504号“金铂钰 JINBOYU J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836963号“J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273543号“J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2587395号“J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识别部分“JBY”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的显著识别外文“JBY”及引证商标二的外文识别部分“jby”高度近似,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粉碎机;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清洗设备;农业机械;压力阀(机器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JBY及图 商标 深圳市巨搏悦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