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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3317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00:09关于第666331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776号
申请人:深圳市宏賱金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331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025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2410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23890号“HAPPY-P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42922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606978号“佰顿科技HUNDRED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1001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806754号“九沃JIUW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金属锁(非电)、金属支架、金属管、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门、金属梯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在普通金属艺术品等商品上仍享有专用权。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普通金属艺术品、铜合金管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艺术品、金属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图形、引证商标三、五、七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HAPPY-PRO及图 商标 深圳市宏賱金属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