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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26129号“HELLO KO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03:20关于第64926129号“HELLO KOM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734号
申请人:深圳市凯乐新联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26129号“HELLO KO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的设计寓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进行使用。“HELLO KOMA”的中文名字为“嗨萌马”,“嗨萌马”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吉祥物,申请人是粤港澳大湾区的吉祥物的原创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ELLO KOMA”的中文名字为“嗨萌马”,“嗨萌马”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吉祥物。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HELLO KOMA 商标 深圳市凯乐新联文化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