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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01361号“唐伯虎点家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04: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412号
申请人:苏乾江 委托代理人:河北诺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01361号“唐伯虎点家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68369号“唐伯虎网 TANGBO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170747号“唐伯虎点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541882号“唐伯虎点馄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设计含义及呼叫设计内容上存在差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唐伯虎点家居”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唐伯虎网”、引证商标三“唐伯虎点馄饨”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