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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073237号“茶马古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04: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5042号重审第0000005207号
申请人:昆明德沃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type=6&state=&class_id=&page=1" >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85042号《关于第30073237号“茶马古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22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20)京行终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院作出(2023)京行再2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再审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二审判决作出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即第9753288号、第17897589号、第23147274号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二审判决依据引证商标一至三当时的权利状态,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根据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二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依法公告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不再具有在先权利障碍,应予初步审定并核准注册。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因此,对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的结论应当予以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及查明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茶马古道 商标 昆明德沃经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