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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96515号“轻醒鲜果咖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06: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925号
申请人(申请商标受让人):苏州七分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苏州轻醒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96515号“轻醒鲜果咖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苏州七分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在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删减服务申请经我局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99752号“轻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茶馆、咖啡馆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轻醒鲜果咖啡 商标 苏州轻醒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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