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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61218号“PLASTIC COAT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06:27关于第66061218号“PLASTIC COATE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563号
申请人:武义万乐印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睿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61218号“PLASTIC COAT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71206号图形商标、第19365321号图形商标、第14911963号“CART CLASSICS MADE IN BWCD PLAYINGCARDS PLASTIC COATED NO.988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扑克牌;纸牌”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PLAYINGCARDS” 译为“扑克牌”,其作为商标一部分使用在“扑克牌;纸牌”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整体为扑克牌的普通常用装帧形式,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PLASTIC COATED及图 商标 武义万乐印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