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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618784号“极度尚品JIDUSHANGPI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06:14关于第14618784号“极度尚品JIDUSHANGPI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42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健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中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18784号“极度尚品JIDUSHANGP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493号决定,于2022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9年03月18日至2022年03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使用了该商标,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包含撤销阶段证据):1.食品经营许可证、加盟公司营业执照;2.今日头条等数据推广服务协议及招聘服务合同和发票;3.加盟合同书;4.店面、产品图片;5.微信朋友圈截图;6.被申请人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14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户外广告;进出口代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市场营销”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8月13日止。2022年03月18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裁定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食品经营许可证、加盟公司营业执照,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今日头条等数据推广服务协议及招聘服务合同和发票,未涉及复审商标;证据3加盟合同书涉及的是“极度尚品”系列饮品,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且无发票等证据证明该合同已切实履行;证据4、5店面、产品图片、微信朋友圈截图,或未体现形成时间,或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极度尚品JIDUSHANGPIN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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