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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01987号“梨儿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11: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103号
申请人:沈阳鑫义农生态果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谷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01987号“梨儿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224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在“新鲜水果;新鲜西瓜;植物种子;新鲜草本植物;未加工的坚果;新鲜苹果;新鲜蔬菜;未加工的谷物;新鲜香蕉”上的复审申请,该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新鲜梨”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新鲜水果;新鲜西瓜;植物种子;新鲜草本植物;未加工的坚果;新鲜苹果;新鲜蔬菜;未加工的谷物;新鲜香蕉的复审申请,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用在新鲜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梨儿郎 商标 沈阳鑫义农生态果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