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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57865号“首研 肤乐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14: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054号
申请人:北京首研医学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57865号“首研 肤乐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业标识,具备显著性、可识别性,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理解,不会对其指定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具有可注册性。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延伸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08902号“首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未续展已无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首研 肤乐霜”使用在杀虫剂等指定商品项目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误认,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首研 肤乐霜 商标 北京首研医学生物材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