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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25106号“岭南商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14: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025号
申请人: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盛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25106号“岭南商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66489号“岭南行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12816号“岭南集团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二核定服务项目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达商标共存协议,申请商标在海关金融经纪服务上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海关金融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经纪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海关金融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关金融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经纪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岭南”文字,文字组成相近,含义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海关金融经纪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其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但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商标近似度极高,二者在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共存协议》等在案证据亦不能否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发生的可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海关金融经纪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岭南商旅 商标 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